通 告
我公司於2006年11月30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浙江山耐斯氣動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溫州樂清市)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15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3月7日及2007年4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於2007年6月7日經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溫民三初字第200號《民事調解書》達成調解協定,協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 被告浙江山耐斯氣動有限公司於調解協定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工商部門提出企業名稱變更的申請(提出申請後將相關資料影本提交原告中山冬晨氣動元件有限公司),於三個月內完成其企業名稱的變更,變更後的企業名稱(包括分支機搆)中不再包含有“山耐斯”字樣,並在企業名稱變更之後不再使用“山耐斯氣動”字樣。同時,被告浙江山耐斯氣動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之後,在《溫州日報》上刊登企業名稱變更聲明;
二、 被告浙江山耐斯氣動有限公司立即刪除其網站網頁上突出使用的“山耐斯氣動”字樣,已經印製標有“山耐斯氣動”字樣的產品宣傳手冊、產品說明書由被告浙江山耐斯氣動有限公司負責儘量收回,並保證今後不再印製標有“山耐斯氣動”字樣的產品宣傳手冊、產品說明書等;
三、 被告浙江山耐斯氣動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中山冬晨氣動元件有限公司112390元(已經履行完畢);
特此通告
請消費者認准正牌 (山耐斯)商標,謹防假冒。中山冬晨氣動元件有限公司將加大力度打擊進行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維護“山耐斯“品牌形象。
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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